法律依據: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壹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制定信托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托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其業務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托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壹次內部審計報告,並將上述報告抄送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