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托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托登記,是指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托登記公司”)對信托機構的信托產品、信托產品受益權信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及其變動情況進行登記的行為。
第十二條信托存續期間,信托登記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托機構應當自相關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的變更登記(以下簡稱信托變更登記)。
申請信托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信托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證明變更事實的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