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動產、不動產等財產的信托業務是委托的,即委托人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用途,管理、使用和處分自己的動產、不動產和知識產權。
3.受委托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從事資產重組、並購、項目融資、企業財富管理、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
5.受托承銷政府債券、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債券。
6.代理財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
7.托管業務。
8、信用見證、信用調查和經濟咨詢業務。
9.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受托運營公益信托。
11、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法律依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委托人可以將本人不能或者不能親自管理的資金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限制個人管理的資金委托給信托。這也說明委托人可以超出業務範圍進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