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應當設立信托資金運用、信息處理等部門為信托計劃服務,並指定信托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
每個信托計劃應當至少配備壹名信托管理人。擔任信托管理人的人員應當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相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當事人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抵押,經審查不構成處分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第三百壹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抵押權人請求對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行使抵押權,經審查查封、扣押措施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設立時財產被查封、扣押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監管的財產抵押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