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作為經營性信托機構,其根本價值在於能夠通過特定的規則(信托制度)和載體(特定的信托業務形式),將廣泛的社會資金轉化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所需的投資資本。其次,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信托產品是標準的理財產品。不僅信托財產的托管功能由銀行專屬管理,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動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接受銀監會的監督管理。這壹特點與合夥模式的缺點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再次,信托公司和資金信托的新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的業務進行了重新定位。私募股權投資信托是壹種符合信托公司新型管理方式的非債權融資信托,既符合信托業的功能定位,又體現了信托制度的優勢,充分發揮了信托公司經營領域廣、手段靈活的業務特點,必然成為信托公司重點拓展的業務領域。缺點:信托資金往往是壹次性募集,但PE業務需要根據每個具體項目投資情況進行分期投資,信托募集的資金可能會暫時閑置。從國外來看,PE業務可以以投資公司制、有限合夥制、信托制等多種模式開展。實際上,中國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只有三種:合夥制、公司制、信托制。我國現階段以信托模式發展PE更具優勢,以信托模式作為PE的組織載體更具可操作性,現有法律法規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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