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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發行人的義務,與發行人高級管理層無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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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預計虧損或者經營業績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作出業績預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已履行盡職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和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中期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負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允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壹)責令改正;(2)監理談話;(三)出具警示函;(四)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錄在誠信檔案中並予以公布;(五)被確定為不適當人選的;(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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