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南昌市東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星輝娛樂音樂廳(星輝國際俱樂部)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胡群輝(別名:羅丹)案壹審宣判,被告人胡群輝犯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判決書認定,被告人胡群輝夥同他人,利用星輝娛樂音樂廳、江南匯俱樂部、私人裁縫俱樂部的經營條件,組織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組織賣淫人員數十人,其中包括兩名未成年人,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胡群輝夥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接受投註,代表賭博場所組織賭博活動,賭資共計11萬余元,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