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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格式的規範要求

書寫格式的規範要求:

1.標題:完整或省略的標題是可以接受的。位於正文開頭的中間。除法律法規有書名外,壹般不在書名中使用標點符號。

2.主要運送器官。

3.正文:主要內容。

4.附件說明:應註明附件的順序和名稱。附件主要包括:隨文件下發的規章制度、文件中的報表、統計表、人員名單等。

5.簽發機關:正文下方(如有附件,則在附件下方),單個機關簽發的公文,可以不署簽發機關名稱,只註明成文日期。聯合行文的,應當並排標明發文機關名稱,主辦單位排在第壹位。

6.書寫日期:用漢字書寫,包括年、月、日。確定書寫日期,常規書寫以單位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會議通過的文件以會議通過日期為準;聯合行文應當以最終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7.印章:雖然公文除了“會議紀要”和電報外,都要加蓋公章。聯合報送的公文,主辦機關應當加蓋印章,聯合發文機關和發文機關應當加蓋印章。

印章應清晰、正確,不得丟失或泄漏。位置在成文日期之上,會議通過的正式文件在標題下用括號標註成文日期。要求印章不壓主體,壹年四季遮月亮。

註:位於書寫時間下方左側,頂框用括號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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