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的。《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非國有企業被撤銷、吊銷、合並、強制合並、出售、分立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前限制訴訟。“本案中,雖然中外合資公司的營業執照已被吊銷,但法律仍賦予其起訴權,合資公司長樂公司仍可提起行政訴訟。
(2)樂嘉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合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的當事人,認為合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的權益或者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本案中,工商局的處罰決定已經影響了中外合資企業加拿大樂嘉公司的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且在合資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原法定代表人不起訴的情況下,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樂嘉公司只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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