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不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如修改公司章程,只需經出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股東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即可。並需在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後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三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其所持有的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需要註意什麽?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需要註意以下事項:
1.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的姓名和住所;
2.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數額;
3.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4.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和數額;
5、破產財產分配方法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