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向登記主管機關或者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公司法》第198條規定,違反《公司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