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指導意見》第十條堅持改革的市場化取向,註重營造有利於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市場機制。根據股權分置改革進程和市場整體情況,適時實施“新老劃斷”,首次公開發行公司不再區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優先再融資,可以實施管理層股權激勵,同時改革再融資的監管方式,提高再融資效率。上市公司管理層股權激勵的具體實施和考核辦法,以及配套的監管制度,由證券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涉及a股股權的境外上市公司和a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子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實施。對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應對股權分置改革做出相應安排,或者與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