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主要負責人已經接受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營業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應當由專業煙花爆竹燃放單位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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