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出現其他解散情形時,公司應當解散,股東可以退股。持有公司多數表決權的其他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決定延長公司的經營期限。
同時,《公司法》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