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有表決權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通知和公告上市公司;
2.發出收購要約,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3.在收購期間,收購方按照要約規定的形式和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的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
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的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次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