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萬元以下(含65438+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8%-12%,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654.38+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部分費用比例為5%-7%;
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部分費用為3%-5%;
654.38+00萬元至654.38+0億元(含654.38+0億元)部分費用占比654.38+0%-3%;
1億元以上部分的收費比例為0.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