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三時至六時
冬季:
上午9:00-65438+淩晨2: 00
下午2時30分至6時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