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3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後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工商登記或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