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