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壹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中,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但不設監事會。”所以董事會三個人,企業規模比較小。設壹名監事就夠了,不設監事會。如果有監事會,至少有三個人。當然,如果是股份公司,董事會至少要有五名成員。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選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所以壹般來說,壹個公司壹個監事就夠了。有限公司需要更多的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