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第三十七條,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公開發行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轉讓。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投資者信息保密,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投資者信息。
擴展數據:
關於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相關要求的規定:
1.上市公司董事會聘請主承銷商的決定。經盡職調查,主承銷商應與董事會就新股發行方案達成壹致,同意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全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公司應當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下半年提出發行申請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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