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企業法人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集的,過半數董事可以推選壹名董事, 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股份表決權最大的股東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依法召集和主持會議並作出決議。
第八條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法人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