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否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六十三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六十二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壹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