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折價出售部分股份,出售的錢由離婚雙方協議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第壹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中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分割,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且其他股東均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