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規定:“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記帳,並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置帳簿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設置帳簿”;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沒有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師代為建帳、辦理帳務;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師有實際困難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購銷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