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