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第壹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2、從事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滿十年或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滿九年,並符合上述第壹項的要求。
3、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5.符合第2、3、4條規定條件的員工,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延長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