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不特定的人借款,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可能會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貸款是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
根據法律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企業向社會公眾籌集營運資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辦理法律規定的手續。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懲罰。
3.企業之間的貸款目前是《貸款通則》禁止的,有明確的行政處罰。雖然這壹規定只是行政法規,不合理,但仍具有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
(壹)企業以借款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放貸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企業以貸款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關於公民與企業間借貸效力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