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壹條?因清算和償還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清理債權債務後,有非法財物剩余的,應當予以沒收,當場上繳中央國庫。
非法金融機構壹經中國人民銀行取締,有審批部門、主管單位或組建單位的,由審批部門、主管單位或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沒有審批部門、主管單位或組建單位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債權債務。
擴展數據:
非法融資的相關要求規定:
1、取締非法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國務院商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具體實施辦法可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
2.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應當將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而不移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提供貸款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中國證監局-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