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4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