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儲備銀行由貨幣管理部、城市銀行部、農村計劃和信貸部、外匯管制部、工業和出口信貸部、金融監督委員會、銀行管理部、非銀行管理部、銀行和發展部、技術部、法律部、貨幣政策部、國內債務管理部、外國投資和運營部、政府和銀行存款部、經濟分析和政策部、統計分析和計算服務部組成。
根據2000年7月1日生效的1999外匯管理法,儲備銀行外匯管制部門的職責從儲備外匯轉移到促進對外貿易和支付,以促進印度外匯市場的有序發展。根據該法案,印度修改了外匯管理框架,針對不同類型的交易做出了相應的管理規定,強調了規定的透明度。對於資本賬戶交易,《儲備銀行條例》為非居民投資、居民外國投資和外國貸款提供了原則上批準或自動批準的程序。外匯管理部門還對銀行外匯交易的風險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外國公司在印度設立代表處、項目辦公室、合資企業、分支機構和外商獨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