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並購前兩家企業的業務模式和經營範圍進行綜合分析,制定整合方案;
2.定義業務類別,屬於可以整合的同類整合業務,然後選擇關鍵價值源,組成整合工作團隊;
3.對於需要保持獨立性的部分,合理安排組織架構;
4.選拔整合團隊領導班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3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