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企業法人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工商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請攜帶營業執照正、副本和企業法人正、副本,在30日內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