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只能有壹個住所。公司利用自有或者租用、借用的固定場所在住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該場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分公司登記,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
未經核準登記設立經營活動的,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公司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654.38+0萬元罰款。據此,貴公司在鄰近城市的經營活動屬於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應重新辦理營業執照。如妳公司未按工商局要求辦理營業執照,工商局可按上述規定對妳公司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