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承擔個人責任。自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5]也明確規定: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