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和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並確認相關資產的利得或損失。
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債務清償的收入或損失。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與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收入。債權人應當根據收到的債務清償額與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質押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合同中當事人約定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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