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配剩余資產的優先權。當公司宣告清算或破產時,優先股股東可以先於普通股股東取得剩余資產的受償權。
(3)有限投票權。優先股持有者壹般不參與公司的管理,也沒有重大決策的投票權。但是涉及到優先股東的權益,他們是有投票權的。
(4)贖回權。優先股和公司債的主要區別不是退出。但很多公司章程規定了優先股的贖回條款,即在壹定條件下,公司可以以壹定的價格購買和發行優先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