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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執行董事有董事長嗎?

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沒有必要同時設立董事長和執行董事。

所謂執行董事,就是作為董事本人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叫主動董事,是指被任命在董事會內部擔任特定職務,並對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雇員。獨立董事與公司無關。可以獨立發表意見,對公司董事會的決策,包括壹些重大問題發表意見。證監會要求自己的意見必須是獨立的,不會被某個集團的利益所左右。

董事長是指公司的最高領導人,他領導董事會。董事長也是董事之壹,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代表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方向和戰略。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是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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