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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公司法的問題(為了準確回答,我會在線等)

本案有兩個錯誤:第壹,不是職工代表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董事會成員不能是兩個,應該達到3到13,或者沒有董事會,只有執行董事。

第二,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

三是章程不全,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壹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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