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業務規範、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