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公司遲遲不起訴時,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訴訟利益歸公司所有。2.在這種訴訟中,股東只是代表公司行使訴訟權利,因此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原告必須是公司股東,而不是執行董事。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