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
第壹百零三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第壹百壹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