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就現行法律法規而言,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多由地方政府監管,地方政府出臺的規範性文件內容也不完全相同。對於未上市的股份公司(非國有),北京鼓勵交易和中心交易,但這不是強制性的。
上海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是強制性的。但交易過戶後,需要在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沒有具體約定。
從上面可以看出,股東股份可以自由轉讓給第三方,導致公司股東結構發生變化,可能對公司經營造成潛在風險。轉讓股份,就要交易,交易,增加交易;最終各地的規定不同,對應部門的不同認識可能會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可能會造成壹定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