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總公司派來管理分公司的負責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責任。總公司通過在分公司設立壹個負責人來管理分公司,這個負責人就是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