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應當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為準。有限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在65,438+0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總資產30%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3)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