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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總經理與執行董事的區別在於,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只設壹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了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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