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限制,既包括參與公司設立的初始股東,也包括公司設立後因新出資、轉讓出資、公司合並等原因而新增的股東,即股東總數不能超過最高限額。對股東最低人數的要求不包括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要求,因為法律對國有獨資公司有特殊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