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如果其中壹個合夥人是企業,則該企業以企業的名義而不是自己的股東的名義參與有限合夥。企業是壹個整體,屬於壹個合夥人,不管它有多少股東。
因此,根據上述情況,有限合夥有31個合夥人,不超過50人,不違反合夥企業法對股東人數的限制,是合法的。
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壹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