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LP)是真正的投資人,但不負責具體操作。普通合夥人(GP)有權管理和決定合夥企業事務,負責領導團隊運作,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交易不同:
普通合夥人不得與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與企業部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中另有約定。
第三,企業債務不同: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管理責任不同:
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壹般有經營業績獎勵;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獲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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