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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可以參與公司管理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兩種。有限合夥人壹般是企業、組織或其他單位,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因此有限合夥人沒有經營管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壹)參與普通合夥人決定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四)取得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五)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六)當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責任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七)當執行合夥人遲遲不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企業利益提起訴訟;(八)依法為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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